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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

  产业扶强培优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133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中央、省、市驻三水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产业扶强培优工程实施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科局反映,联系电话:87755915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0

  

  

  佛山市三水区产业扶强培优工程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扶强培优三水产业经济,根据《佛山市三水区关于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产业腾飞的指导意见》(三府办〔201268号),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打造我区动力强劲的企业“航母舰队”,力争用23年时间,实现产值超50亿元企业3家以上、3050亿元企业10家以上、1030亿元企业50家以上。

  二、扶持对象

  工商注册地、营运以及税收均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最近3年内无违法或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国土部门认定的闲置土地问题的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我区“产业扶强培优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培优企业)认定:

  (一)上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且区内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除特别指出外,本办法中所称的纳税额均为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以纳税年度内的实际入库金额为准);

  (二)上年度区内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区政府新认定的总部企业。

  三、扶持措施

  (一)内外企合作

  1.鼓励民营企业与外资嫁接提升。民营企业以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投入,评估增值部分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凡合资合作期限在5年以上,且实际投资外资达2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评估其固定资产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作为产业扶持资金,以先征后奖的方式支持民营企业。

  2.鼓励“以民引外”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进行技术改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的,或通过厂房加层、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补价款;对利用现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在不重新开发建设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前提下,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3.鼓励企业通过各种形式“走出去”。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支持企业在外地开展投资设厂(点)、合资合作、控股参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对外设计咨询、工程承包、生产外包、服务外包以及劳务合作等。企业符合国家《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经国家商务部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在境外(含港澳台)建立营销网络、生产加工基地、研发中心、资源能源或农林牧渔基地,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二)科技创新

  4.鼓励企业新建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企业新建研发机构通过国家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通过省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通过市、区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支持企业开展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推动企业在生产管理、经营销售、物流供应等环节使用信息技术。对企业经营管理信息化、研发设计信息化、制造过程与装备信息化、电子商务等项目建设中软件产品和生产性信息服务的购置,以及应用软件的设计、开发及培训、实施和监理,信息化规划等费用给予鼓励扶持,对企业获得国家、省、市信息化扶持资金的项目,区按上级扶持资金的10%进行配套,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商业模式创新

  6.鼓励区内拥有自主品牌的企业运用电子商务手段开拓业务。对区内通过经区经科局认可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网上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服务年费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

  (四)发展总部经济

  7.对符合总部经济条件(公司总部从外地迁到我区或在我区设立销售公司)的企业,以上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纳税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浮20%作为计算基数,税收增量(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在一定期限内按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以先征后奖的方式支持企业。

  8.企业在我区建设总部载体可享受以下优惠:

  1)企业在我区公有资产建设的总部载体购置自用物业的,以成本价优先供应。

  2)经区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可利用原厂工业用地建设总部载体。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总部载体不得出售、转让。

  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区内年纳税不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建设总部载体,且自用面积不低于载体建筑总面积30%的(自用部分自总部载体竣工确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出售、出租、转让),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优惠。

  (五)金融创新

  9.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设备更新。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企业融资租赁发生的年度融资费用(包括租息和手续费)的20%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10.建立健全政、银、企和行业协会沟通合作平台,破解融资瓶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及专业市场等专业载体在行业自律、维护会员企业权益和开拓新市场等方面的优势,努力将其打造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联保平台,依托协会、商会平台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担保等服务,实现行业内的“抱团式”发展;加强政府与银行的沟通合作,定期交流招商引资、企业发展状况、融资新产品等信息,为企业融资和银行拓展客户提供互动平台;建立全区产业、金融沟通机制和平台,定期召开政、银、企和行业协会协调会议。

  11.积极推动优秀中小企业开展直接融资,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集优”融资模式试点,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合票据;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在金融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资产支持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直接债务融资渠道。

  12.对企业创新型融资实行补贴。对企业利用股权质押等创新融资产品(业务)获得的贷款进行补贴和贴息。补贴范围为企业贷款过程中必须缴交的无形资产评估、担保、公证等中介费用;贴息比例不超过企业贷款利息总额的30%,每家企业补贴和贴息相加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六)拓展市场

  13.推动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专业展会;协助企业申请广交会、中博会、高交会等重要对外展会的展位。对企业参加经认定的国内外知名专业或综合展会、各级政府组织的经贸交流活动,按展位费的50%给予经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上限为20万元。已获上级部门补贴的企业,所得补贴总计不得超过展位费实际支出。

  14.鼓励企业参加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对短期出口保险,按企业实缴保费的3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对境外投资项目,按企业实缴保费的10%给予补助,每个境外投资主体每年不超过20万元;对境外工程承包项目,按企业实缴保费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

  15.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各类进出口公平贸易活动。对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保护保障措施调查等应诉的企业,按每个企业相关应诉费用的30%给予资助。

  16.政府采购优先。区政府有关采购项目、投资建设和重点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业产品申报纳入政府采购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清单和工程建设主要设备材料推荐目录。

  四、申报程序

  本办法由佛山市三水区促进产业腾飞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1)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科局,负责日常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

  (一)申请培优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所在镇(街道)经促局提交如下材料:

  1.《佛山市三水区“产业扶强培优工程”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3.本区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纳税证明;

  4.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的合并审计报告;

  5.其他证明材料。

    镇(街道)经促局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的认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经区经科局复核后,呈交领导小组审定。最终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有关扶持资金申报条件的培优企业,按以下清单制作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向所在地的镇(街道)经促局提出扶持申请:

  1.《佛山市三水区“产业扶强培优工程”扶持申请表》(附件3);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3.本区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纳税证明;

  4.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的合并审计报告;

  5.符合有关奖励条款的证明文件。

  镇(街道)经促局负责对辖区内培优企业的扶持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送区经科局和区财政局进行复核,再报送区政府审批。

  区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将有关扶持资金划拨至申报企业所在地的镇(街道),再由相关镇(街道)财政部门发放给经认定的企业。

  五、保障机制

  (一)资金保障。区政府每年在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产业扶强培优专项资金”,各镇(街道)与区经科局共同负责每年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二)服务保障。区企业服务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镇(街道),及时解决企业在申报、认定及奖励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三)效能保障。区效能办负责监督“产业扶强培优工程”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对各镇(街道)、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或进行问责。

  六、监督管理

  (一)企业申报本办法有关扶持资金,应承诺10 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区,履行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否则申报企业所得扶持资金必须全部退回区财政。

  (二)本办法所有扶持资金只可用于企业总部大楼建设、区内新增项目投资、品牌建设、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等有助于企业扶强培优的支出。获扶持企业要将年度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区经科局并接受监督。

  (三)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扶持政策规定,涉及多项奖励资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于与本办法属于同一类别的、有配套要求的中央、省、市扶持办法,本办法有关扶持资金视同配套。

  (四)已享受我区专项扶持政策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不能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措施。

  (五)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将追回已经取得的扶持资金,且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六)建立扶强培优企业动态更新机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企业的测评,将测评不合格的企业上报领导小组予以淘汰,并相应补充符合条件的企业。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1231日。

  (二)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以往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佛山市三水区促进产业腾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佛山市三水区“产业扶强培优工程”企业认定申请表 3.佛山市三水区“产业扶强培优工程”扶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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